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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8/6/28 4:47:32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失业登记业务统筹规范与指导;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失业登记组织实施;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失业登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辖区范围内增设业务经办点。
  本市残疾人失业登记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并且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并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并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或者放弃安置就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农转居”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就业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或者虽然连续缴交失业保险费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本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失业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者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证件;
  (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有关单位证明;
  (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并通过社保系统查验其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信息系统内录入失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即时办理失业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失业登记,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失业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可以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享受以下公共就业服务:
  (一)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
  (三)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进行求职登记。
  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积极到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应聘。失业人员应当如实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求职和应聘的情况。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的服务。
  第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失踪、死亡的;
  (九)已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
  (十)终止就业要求或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十一)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失业登记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全市联网运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失业登记实行电子化凭证,失业人员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网点查询,并可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纸质失业登记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转居”人员是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从本市农业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深人社规〔2012〕21号)、《关于完善异地务工人员本市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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