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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 2018/5/16 11:30:25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 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

  (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

  (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

  (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

  (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

  (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予以受理;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业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可自行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打印《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审核不同意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并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已办理的,予以撤销。

  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的,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第十条 具有中国国籍人员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4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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